行业动态 > 保监会:五种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20131121 23:10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大智慧(6.70, -0.12, -1.76%)阿思达克通讯社1121日讯,111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正式施行。日前,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投诉办法》答记者问。保监会表示,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等五种情况的投诉,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根据《投诉办法》的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主要有:一是,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的;二是,投诉事项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的;三是,投诉事项不属于接收单位负责处理的;四是,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五是,本单位已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此外,对于办理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保监会表示:第一,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情况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投诉处理的监管方面,《投诉办法》突出并强化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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