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新闻 >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宣传教育效果,强化保险消费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势头,2014 年保监会将全面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

2014 年5 月,保险业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月(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重点是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宣传警示典型案例,提高保险消费者及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展形式多样、面向保险消费者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参考资料见附件1)。各保监局要主动加强与各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协调,组织辖内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好宣传月活动。

二、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2014 年8 月至10 月,全行业集中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重点是排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等名义发布传播的涉及高额回报、集资或变相集资的广告资讯信息。各保险机构要采取媒体审读、自查自纠等方式,对是存在私印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私印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广告,培训课件是否存在误导等情况进行排查,对已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资料及时清理删除,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各保监局要督促、指导辖内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做好排查清理工作,并组织抽查。

三、着力开展日常宣传教育工作

除集中宣传活动外,各单位要强化日常宣传工作,注重培育发展常态化宣传方式和载体,探索平面媒体专栏、专题网页、咨询举报平台等长期宣传方式,推动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的跟踪报道、剖析解读,及时通报有关案件情况,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对虚假消息、恶意炒作、造谣惑众等内容与行为及时予以澄清并依法处理,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协同联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宣传教育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重大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及早准备,扎实做好各方面工作;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宣传月活动要注重创新方式方法,善于借助各种新兴媒介载体,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要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进行重点宣传,切实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要确保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及培训课件无涉嫌非法集资讯息,突出加大对高现金价值类产品的排查力度;要着重建立长效机制,排查与整治相结合,以排查促整治。

(三)总结经验,及时报告。各保险公司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填写宣传月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6 月10 日前将本系统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报送信息模块报送至保监会稽查局。各保监局要总结宣传月和排查清理活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并在报送案件风险监管工作年度总结时报告有关内容。

联 系 人:姜薇

联系电话:010-66286811

附件:1.宣传教育参考资料

2.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情况统计表

(请各保监局代转给辖区内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附件1宣传教育参考资料

一、部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 号)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 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 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法〔2011〕262 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 号)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特点及防范要点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保险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校对:姜薇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4 年4 月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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