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 车辆出险未及时报案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决定

2016年05月12日03:01 京华时报

【案情简介】

  投保人孙先生于2016年1月驾车在北京市大兴区与一辆无牌照农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外观受损。由于孙先生当时着急送孩子去医院,因此,在确认无需赔付对方损失后,离开了事故现场,直到次日中午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经过对事故研究后,以案件情况信息不明确为由,拒绝了孙先生的理赔请求。由此双方产生了争议,随后孙先生便拨打调解委员会电话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保险公司的代表表示:接到报案以后,公司对事故车辆迅速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发现车辆损失严重,且通过向客户孙先生了解,事故发生时未报交警处理,也无法提供三者车的任何信息,公司是基于《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做出的拒赔决定。孙先生则表示,当初急于送孩子去医院看病,本身车辆也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即便找不到第三方,保险公司也应该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付,但没想到保险公司表示不能赔付。

  【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按孙先生所述因为着急送孩子去医院看病,加之三者方确认无需让其赔偿,故此未能及时报案,从主观上并未构成故意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但孙先生未能及时报交警处理,且未留下事故现场的照片、三者的信息等能证明案件真实性的材料,这些都从客观上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对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损失进行判断。

  在日常生活中,每天道路上都会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于无法确定双方责任的事故应及时通知交警;特别是对持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更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涉及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才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通知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注:以上案例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供京华时报记者牛颖惠整理

保险业直面营改增难点 业务模式或改变

2016年05月16日06:37 第一财经日报

5月1日,多家险企开出了公司第一张增值税发票,这也意味着营改增在保险业正式落地。

  不过,随着对细则的消化和对业务影响的分析,《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保险公司高管及财税专业人士均表示,保险公司仍然面临不少业务难点,而一些业务模式或因营改增面临变化。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产生较大影响。传统保险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客户以个人居多,且面临着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因此对于非免税的险种(如车险、财产险、意外险等),提高保费转嫁增值税的可能性较低。与此同时,由于大部分赔付支出(如医疗费用、标的物毁损赔付)都可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此消彼长之下,保险公司的税负将有上升的风险。”普华永道中国中区公司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保险公司面临众多挑战

  5月1日零点,太平洋保险开出了上海地区首张保险增值税电子发票。同时,在人保财险总分公司近40个IT系统陆续升级后,其北京分公司也于5月1日零点整,成功开具了第一张保险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太平人寿等保险公司也宣布自己开出了公司首张增值税发票。

  从这些保险公司的准备情况来看,短时间完成“营改增”切换工作确实是一项极大的挑战,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高度依赖电子信息系统,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直接面对大量机构和个人客户。太平人寿人士表示,营改增对内部管理系统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其中发票开具是系统改造过程中的最大难点。

  尽管目前保险公司都已经陆续开出了增值税发票,但这并不表示“营改增”已顺利过渡。相反,还有众多挑战摆在保险公司面前。

  其中,总公司的“三流不合一”问题成了目前许多拥有众多分支机构的大型保险公司在纳税管理上比较“头痛”的一点。

  李军解释称,“三流不合一”中的“三流”即指现金流、发票流、应税劳务流。这种情况比较集中出现在保险总公司集中收付的情况下。

  中再产险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人员撰文表示,目前比较典型的保险公司,一般由总公司-省级-地市级-县级等多个层级的经营机构和营业网点组成。由于保险公司业务模式呈金字塔状,底层分支机构是业务的主要来源,因此销项税主要集中在底部;而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通常负责集中采购和集中转分,进项端多集中在顶部。

  李军举例称,譬如保险总公司在“总对总”的情况下代分公司签订了办公楼租约,对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总公司,但总公司一般没有业务,这就会造成采购进项倒挂的情况出现。按照目前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也可能很难将采购的设备、软件“转售”给下辖分公司并收取费用。

  同时,上述中再产险人员称:“在营业税政策下,保险公司每个层级的每个经营机构都是独立的纳税主体,每个纳税主体构成纳税单位,在机构所在地独立申报并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如果依然实行当地纳税政策,会产生销项和进项不匹配的问题,分支机构每个纳税期内需要缴纳大量的增值税,而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有可能存在大量的留抵税额无法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企业的税务负担。”因此,“营改增”下能否实行汇总缴纳也是各个保险公司较为关心的问题。

  李军表示,目前部分省份的国税局已经向省内大部分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明确了汇总缴纳的范围、日常管理和纳税申报的方法,其他省份也在积极讨论研究相关问题。

  产品定价或难变动

  事实上,“营改增”对于保险公司定价、承保、渠道、再保、理赔、财务核算、供应商管理、IT系统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业务环节都会发生影响。

  以定价为例,在保险合同的定价模型中,流转税税率是重要因子。营业税是价内税,直接构成保单价格的一部分。而增值税为价外税,以销项税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得出应纳税额。“营改增”后,如果不能转嫁销项税,那按照金融业6%的税率来计算,原来可以确认的100元收入在价税分离之后有5.7元将变为增值税,即计入收入的部分下降5.7%。同时,各类营业费用中所含的进项税也将抵扣应纳税额,不再进入费用。因此,保险定价模型要随着收入费用核算原则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分保费用等口径会发生变化,以此为基础计算的费用率、准备金等也会相应变化,在利用历史数据对保险合同进行定价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营改增的影响。”上述中再产险人员表示。

  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今年“两会”时就表示,保险公司是重人力、轻资产的行业,主要成本支出中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另外,“营改增”对投资类金融产品买卖也采用取差价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则投资业务税负将直接增加1%,投资收益减少。而部分保险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就是投资收益。

  保险公司是否会通过提价方式来转嫁增值税呢?《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多位保险公司人士,答案均是否定的。“目前国内的保险市场竞争已然激烈,不降价就不错了,涨价几乎不可能,因此增值税的销项税也无法转嫁。”一名财产险公司财务部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另一名保险公司高管也表示,目前对于产品定价并没有因为营改增调整的计划。

  产险理赔模式或将调整

  如果销项税难以转移,那么“想方设法”地增加进项税抵扣就成了保险公司降低税负成本的唯一途径。“若业务模式不适应税制的话,调整就是必然的。”李军表示。

  对于拥有庞大营销员队伍的寿险公司而言,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将降低直销和个人营销员渠道的比重转而更多倚靠保险中介?多位寿险公司高管或财务人员都对本报记者表示,保险公司考虑渠道布局是站在整体战略的方面,而税负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问题,并不会单纯因为税负来大幅调整渠道。

  同时,李军表示,保险公司的个人营销员是否可以找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在研究中。

  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免税因素,此次“营改增”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本身就不会对税负产生太大影响。一名大型寿险公司财务人员表示,根据测算,此次“营改增”对该公司的税负水平“利空大于利好”,但总体看影响不大。“我们的业务中90%以上都是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而这些业务均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因此营改增对我们的税负水平影响不大,那自然没有对现有渠道和理赔方式做出改变的必要,因为影响的比例太小。”

  上月末,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表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企业年金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免征增值税范围,而后者对养老险公司和寿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对于寿险公司而言,营改增或许对多数险种都不属于免税范围的传统财产险公司将产生更大的影响。

  “对于财产险公司,如果不调整价格的话,确实很难消化增加的税务成本。1994年税改时有‘超税负返还’的政策。然而这次营改增还未出现这样的优惠政策。”李军表示。因此,对于财产险公司而言,将面临比寿险公司更为迫切的增加进项税抵扣的需求,而赔付支出成了其中一个重要的切入点。

目前来看,3月底发布的营改增细则只是明确了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多名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保险公司端,赔付支出是否可抵扣还在与税务机关积极讨论中。但他们也坦承,现金赔付可以抵扣的可能性较小,但货物/服务赔付可抵扣进项税的可能性较大。

  举例而言,如果车险出险,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以现金形式转账给车主,由于车主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笔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就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如果车主将车交予4S店修理,保险公司直接与4S店结算修车费用,4S店就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得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那产险公司是否会在营改增之后改变理赔模式呢?多位受访的产险公司高管及财务人员的答案均是“会”,但理赔模式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一名大型产险公司高管就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这项规定还未最后明朗,如何改变模式还未可知,况且改变理赔方式牵涉到更改保单条款,也并非可以马上完成。

  李军表示,最近财政部也一直在收集各行业的反馈信息,后续不排除还会有类似上述补充文件发布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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