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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2022年08月30日 20:09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晶晶 广州报道

  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8月29日消息,为更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纠纷隐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提醒广大车主朋友: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

  中保协提醒,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广大车主应全面客观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车辆安全统筹为运输行业的“保险互助”

  记者了解到,由于近两年,大货车等大型营运车辆在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存在投保贵和投保难等原因,为此部分车主选择绕过保险加入车辆统筹的客户行列。

  何为车辆统筹?实际上即通过向车主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来为参与统筹的大型货车提供保障,约定参统车辆发生事故后,由统筹资金进行赔偿、提供保障,属于运输行业内部的行业互助。

  但由于车辆统筹类似“保险互助”而非真正的保险,在真正“理赔”时很多车主才发现无法兑现,最终闹至法院。

  近日,我国多地法院发布了车辆统筹纠纷案例,将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判为无效合同。

  比如说此前据澎湃新闻报道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辆安全统筹合同纠纷判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为其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并向乙公司投保了100万“商业统筹险”。2021年10月,甲公司的员工李某驾驶该货车在履行职务时,与张某驾驶的网约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网约出租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甲公司认为其投保的车辆安全统筹合同应给予理赔,但经法院审判,判定乙公司并不具备办理保险业务的资质,甲公司出示的统筹单也并非保险合同,不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而是“交通安全统筹”。

  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后判决:甲公司、乙公司赔偿张某交通事故损失19750元。

  从目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中保协指出该类业务模式存在持续风险

  中保协指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

  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广大车主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为了确保车主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中保协提醒,广大车主应全面客观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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